意外事故的定義
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投保人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保險人承諾于被保險人在遭遇特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致身體受到傷害而造成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的行為或合同。
這里的身體是指被保險人的自然軀體,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
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險人意外傷害的災害事故應具備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所謂外來的,指傷害的原因為被保險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如機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壓以及咬傷、燙傷、燒傷、凍傷、電擊、光輻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損傷及酸、堿、煤氣毒劑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學性損傷。這些外來的因素需致人體外表或內在留有損害跡象。
所謂突發的,是指人體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襲所形成的傷害。傷害的原因與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瞬間的關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車、天空墜落物體的砸壓等引起的傷害、死亡則是突發的,瞬間完成的。長期在某種環境條件下工作造成身體的傷害不屬于意外傷害、如長期在惡劣環境下工作造成的職業病與突發偶然形成身體的傷害是有區別的,前者不屬于傷害保險的范圍。
所謂非本意的,是指非當事人所能預見,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傷害,對于傷害的結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傷害不能認定為意外傷害。
所謂非疾病的,是指損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體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質疏松導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發性肝炎均為疾病所致的傷害。
以上四要素對構成意外傷害缺一不可,對認定傷害保險事故時必須同時滿足要求。